婚禮在即,鉆戒卻在郵寄路上不翼而飛,準新娘李女士一怒之下將某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快遞公司賠償鉆戒價值近5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
通州法院8月29日發(fā)布消息,法院已審結此案,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李女士3萬元,退還運費18元、包裝服務費1元。
目前判決已生效。
李女士即將在老家結婚,她提前通過快遞公司將五年前購買的鉆戒寄回老家,以準備典禮事宜。
次日鉆戒抵達,李女士委托的收件人驗貨時,發(fā)現(xiàn)膠帶封口完好,但裝飾盒內鉆戒不翼而飛。
結婚鉆戒沒了,李女士認為自己在物質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因此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
李女士說,鉆戒的購買價格為28999元,但這是五年前的價格,現(xiàn)在它的價格已上漲為48999元,并提供某寶店鋪中類似鉆戒價格網(wǎng)頁截圖予以證明。
她要求,快遞公司要賠付鉆戒款48999元及精神損害2萬元,并返還快遞費19元及盒子中的鉆戒證書等。
快遞公司則表示,認可是在運輸過程中丟失了李女士的鉆戒,可以在保價范圍內,按照鉆戒標牌價格給付全額賠償金28999元,并同意返還運費19元,不同意其他訴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運輸合同有效,貨物丟失,承運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李女士在投保時候已閱讀用紅色字體標注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并打鉤表示確認。
對于快遞公司應賠償李女士的金額,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李女士和快遞公司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快遞公司在保價選擇界面上載明物品價格在1000元(不含)以上時,保價費用=物品價格*5‰。
李女士保價費用為150元,并且在保價界面上注明的“托寄物滅失時最高不超過托寄時保價的聲明價值”的選項處打鉤。
李女士根據(jù)涉案鉆戒的聲明價值支付了相應的保價費用,現(xiàn)郵寄物品丟失,快遞公司應按照保價額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保價價格,快遞公司應賠付李女士3萬元,對于李女士主張的高于保價額的賠償,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快遞公司是否應當在本案中賠償李女士精神損失,李女士認為涉案鉆戒系結婚鉆戒,有一定的紀念意義,因此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不過,這起案件是運輸合同糾紛,李女士以運輸合同關系糾紛而非侵權糾紛起訴快遞公司,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的時候,只能處理雙方因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李女士無權在本案中要求快遞公司承擔精神損失賠償。
如果仍然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李女士可以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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