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使用信用證,并為糾紛仲裁提供依據(jù),國際商會制定了《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行業(yè)習慣簡稱為《UCP600》。
不少信用證上都會附注“本證根據(jù)《UCP600》辦理”或類似字句。
信用證是委托銀行來辦理的,外商通過他的開戶銀行出具信用證,我們出口商則通過我們國內(nèi)的開戶行來接收信用證、傳遞外貿(mào)單據(jù)并收取貨款。
所以,與外商談妥通過信用證支付貨款的,就要把我們的銀行資料(與匯款路徑相似)轉告外商。
因此,一份信用證可能牽涉到的當事人有:(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也就是外商。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
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也就是外商的開戶行。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
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一般就是出口商的開戶行。
(4)受益人(Benificiary)。
指通過信用證來保障收款的人,也就是出口商。
(5)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
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shù)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還有一個常見做法,就是在外商的開證銀行付款之前,如果我們出口商的全套單證完整無誤,我們國內(nèi)的銀行或某家銀行愿意先出錢“買”下全套單證,就稱之為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
這種操作就是“議付”,收取一點手續(xù)費,但可以讓出口商早一點拿到貨款。
出口外貿(mào)中,我們操作信用證的一般程序是:1.我們把開戶銀行的名稱、地址、SWIFT代碼等資料告訴外商。
2.外商請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并交給到我們的國內(nèi)銀行。
3.國內(nèi)的銀行收到信用證以后會及時通知我們。
我們可以去銀行領取信用證原件,也可以領復印件而將原件放在銀行保管(比較穩(wěn)妥)。
4.我們根據(jù)信用證準備貨物、運輸,并整理好全套信用證上規(guī)定的單證,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把全套單證交給我們的國內(nèi)銀行。
5.國內(nèi)的銀行會先審核一遍,發(fā)現(xiàn)有錯誤就提醒我們修改。
修改不了的就征詢我們的意見,是否“不符點”交單(關于類似情況的應對處理,下面還要詳細談到)。
如果審核無誤的就快遞給國外開證行。
通常一周以內(nèi)開證行就可以收到這套單證,并在5個工作日內(nèi)審核單證,認可無誤后即通知外商付款并取走單證——即術語“贖單”。
加上國外付款抵達國內(nèi)銀行賬戶的時間,如無意外,從我們交單銀行到收到貨款,大約2~3周左右。
信用證開立后,外商不能反悔。
但我們在交單銀行以前,可以提出要求修改條款。
銀行修改信用證是要收取手續(xù)費的。
所以,開證之前最好與外商預先商量好條款,特別是單證要求方面的條款,盡量避免事后再花錢修改。
如果發(fā)現(xiàn)開出的信用證出現(xiàn)問題條款,則一定要及時修改,哪怕答應客戶修改手續(xù)費由我方承擔。
不要輕易不符點交單,也不要輕易相信客戶“接受不符點”的單方承諾。
因為信用證是銀行開出來的,銀行承擔責任。
即使客戶對你承諾了,銀行沒有得到客戶確認,也沒有用。
特別是,碰到信譽不佳的客戶,如果預先知道將產(chǎn)生不符點,在裝運出港后,會故意刁難,借機壓價,而出口商則處于被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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