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正確繕制提單?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500)有關規(guī)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金鑰匙跨境國際物流平臺單式海運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一、整套正本提單注有張數。
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二、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一詞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承運人一詞及其全名。
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XYZ LINE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一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由XYZ LINE及其負責人簽章即可。
如提單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
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注”并加上裝船日期。
五、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并無變動,也需重復打出。
六、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海輪名(Ocean vessel),及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欄內。
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
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多式聯(lián)運”(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聯(lián)合運輸”(combined transport)運輸單據時用。
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
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多式聯(lián)運的誤解。
八、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 by)欄也為“多式聯(lián)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
只有作多式聯(lián)運運輸單據時,方在該欄內注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九、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說明。
例如,信用證規(guī)定提單作成“made out to order”,則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則打“order of ××××Bank(開證行全名)”。
如信用證規(guī)定提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order of”兩字。
十、提單不能有“不潔凈”批注(unclean 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證許可,提單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約提單。
十二、關于轉船,《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500)的第23條b,c兩款是這樣規(guī)定的:1.如信用證允許轉船—指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發(fā)生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了整個航程;2.如信用證禁止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并不發(fā)生轉船;3.如信用證禁止轉船,貨由集裝箱、拖船、母子船載運,即使提單注明將有轉船,也不作不符,但須由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
十三、提單上關于貨物的描述不得與商業(yè)發(fā)票上的貨物描述有所不一致。
如提單上貨物用統(tǒng)稱表示時,該統(tǒng)稱須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并無不一致,且與其他單據有共通連結(Link)特征,例如嘜頭等。
十四、提單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須注有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名稱和地址、電訊號碼等。
十五、提單上有關運費的批注須符合信用證的規(guī)定和UCP500第33條的規(guī)定。
十六、提單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須加具提單簽發(fā)者的簽章。
十七、提單必須由受益人及裝貨人(Shipper)背書。
溫馨提示本文金鑰匙跨境作者系,轉載請注明出處和本文鏈接 。
本文內容根據網絡資料整理,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金鑰匙跨境贊同其觀點和立場。
轉載請注明,如有侵權,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