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整箱中的TCT是期租還是程租?搞不清要吃大虧!
海運整箱中的TCT是期租還是程租?搞不清要吃大虧!所謂TCT(Time Charter Trip),就是以期租的方式租用一個航次的租船方式,即航次期租。
也就是說,以支付日租金的方式租用船舶去完成一個固定的航次任務。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租船方式呢?其實,TCT的方式常常對船東或租家都十分有利。
比如,以租金的方式可以為船東帶來穩(wěn)定的、可預期的收入,而不像程租方式只能去收一筆固定的運費,但最終實際的收入還要看這個航次執(zhí)行的快慢。
反過來說,承租人愿意以TCT方式租進船舶,可能是他對該航次執(zhí)行時間有把握,自己估計付租金將會比運費劃算很多。
還有一種可能性,是承租人不想讓貿易對手(比如CIF的買家)知曉運費的價格,從而算出他在運輸中所賺的錢。
更多的可能性,是承租人不是貿易一方,他只是以TCT的形式租下船舶,再以程租的方式租給實際承租人,利用條款的差異(比如,程租合約中高于TCT租金的滯期費)賺取利潤。
除此之外,TCT下,承租人的便利程度會在程租合約之上,期租合約之下,比如簽單的便利,裝貨時間上的選擇便利(承租人可能希望船到了裝港不要馬上靠泊裝貨,但程租就不能對船長做出這種營運的指令)等等,都有可能促使承租人偏好于TCT方式。
TCT從租金支付的形式來看是期租,從固定航次來看又像是程租。
那么,TCT到底是應將其作為期租對待還是作為程租對待呢?在搞明白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通過一些案例來說明一下,我們?yōu)槭裁匆獙CT的性質進行歸屬。
案例一。
在The Democritos 一案中, 租約訂明:“for about a trip via port or ports via the Pacific, duration about 4 to 6 months” 船期超出了六個月, 而還船時市場上漲了, 導致船東索賠。
承租人說這個TCT是一個程租, 約四至六個月的租約期僅僅是估計該航次所需要的時間, 而只要船舶只是跑此TCT的航次, 超出六個月也無法索賠。
換言之說這個租約的本質是程租而不是期租, 所以不存在有沒有超出租約期的問題。
但上訴庭不同意, 認為本租約中的航次太不明確, 應以期租而非程租來對待。
雖然是這樣, 上訴庭沒有排除如果航次清楚描述, 判決可能會不同, 因為這航次會變成“首要”。
案例二。
在The Aragon 一案例中, 租約訂明:“for the period necessary to perform one time charter trip via safe port(s) East Coast Canada within … trading limits” 租約內的貿易區(qū)范圍非常廣泛。
當承租人原本選擇的加拿大港口罷工, 他要求船舶改去美國裝貨。
這在期租是完全可以,但程租下如果同意了去加拿大裝貨就不能私下改去美國了。
船東拒絕這要求, 除非能夠“得到利益”。
換言之就是說該厲害的船東借機能敲就敲一筆錢。
結果上訴庭認為承租人有權命令船舶去美國裝貨, 因為租約內對航次的描述太廣泛。
案例三。
在1980年的一宗倫敦仲裁案中, 一艘名為Kin Wai的船舶被租予美國承租人, 租約中訂明“意向” (intention) 的航次是裝小麥從美灣到意大利。
該TCT租約中訂明:“One time charter trip via safe port(s) berth(s) …… Duration voyage about 35 days (without guarantee) within below trading limits”但是后來該美國承租人卻指令船舶裝小麥去以色列。
當時阿拉伯國家禁止曾經去過以色列的船舶進港, 所以船東不愿意去以色列, 除非租金或運費很高很高。
美國承租人說原來對航次的表示只是“意向”而并非是承諾, 可以單方面更改。
本租約應作為期租來對待, 本質上承租人可以去任何地方, 只要航區(qū)沒有限制, 而以色列沒有除外 (這是船東訂約時的疏忽,他以為TCT只是美國裝小麥去意大利,所以沒有在航區(qū)去加上一些市場常見的除外地區(qū)如以色列,朝鮮等)。
船東當然爭辯說本TCT應當是程租, 不能作為期租來對待。
但在倫敦仲裁時船東敗訴了, 導致其非跑該航次不可, 而帶來極大的損失。
例如在不久后曾經去過紅海一個阿拉伯國家添加燃油,但因為進了黑名單而被拒絕進港,導致了無法添加燃油與頗長時間的延誤。
從上述各案例可以看出,TCT的性質到底屬于期租還是程租,會產生巨大的差異,后果也十分的嚴重。
可如何判定TCT的性質又十分不穩(wěn)定,好在,所有TCT性質的判定都會依賴于一個大的原則,就是看該TCT對航次的描述是否詳細,令行走這個航次會變成這租約的“首要特色”(the paramount feature of the whole contract)。
如果是,就會以程租來對待,該TCT一定要去履行描述的該航次而非像一般的期租那樣任何地方(除非明確除外的航區(qū))都可以去而且可以改變主意。
但是,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租約中描述的航次不是首要的,該TCT不一定就會視為是期租,而是重新陷入模糊的爭議狀態(tài)。
所以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在TCT租約中說明該租約應作為期租還是程租對待,或者訂明本租約所描述的航次(trip)不是首要的(par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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