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為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車、船、貨的銜接和辦理貨運保險,不論采用何種貿(mào)易術語成交,交易雙方都要承擔互相通知的義務。
因此,裝運通知 ( Advice ofShipment)也是裝運條款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
按照國際貿(mào)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應在約定的裝運期開始以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向買方發(fā)出貨物備妥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派船接貨。
買方接到賣方發(fā)出的備貨通知后,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船名、船舶到港受載日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及時安排貨物出運和準備裝船。
如按FOB、CFR和CIF術語簽訂的合同,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后,按約定時間,將合同、貨物的品名、件數(shù)、重量、發(fā)票金額、船名及裝船日期等項內(nèi)容電告買方;如按FCA、CPT 和CIP術語簽訂的合同,賣方應在把貨物交付承運人接管后,將交付貨物的具體情況及交付日期電告買方,以便買方辦理保險并做好接卸貨物的準備,及時辦理進口報關手續(xù)。
應當特別強調(diào)的是,買賣雙方按CFR或CPT條件成交時,賣方交貨后,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運通知,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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