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mào)易中的延期付款信用證與對開信用證
(一)延期付款信用證標(biāo)明“延期付款兌現(xiàn)”(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的信用證稱為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
為逃避印花稅,同時也由于某些國家對遠(yuǎn)期匯票的期限有所限制,延期付款信用證不要求受益人出具遠(yuǎn)期匯票。
延期付款信用證必須在證中明確規(guī)定在何到期日付款(不能為即期付款),以及該到期日如何確定,如裝運日后45天付款或交單日后30天付款。
如延期付款信用證需要匯票,則開證行只能要求受益人在延期付款的到期日提示即期匯票,以作為有關(guān)銀行已履行付款義務(wù)的憑證。
需要指出的是,延期付款信用證不要求遠(yuǎn)期匯票,也就沒有“ 銀行已承兌匯票這一融資工具,因此,受益人不能據(jù)以貼現(xiàn)匯票融資,這對受益人相當(dāng)不利。
此時,作為出口人的受益人可通過向銀行申請打包貸款和出口押匯等其他途徑以解決其資金占壓問題。
(二)對開信用證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
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兩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
對開信用證多用于易貨交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mào)易業(yè)務(wù),交易的雙方都擔(dān)心對方憑第一張信用證出口或進口后,另外一方不履行進口或出口的義務(wù),于是采用這種互相聯(lián)系、互為條件的開證辦法,用以彼此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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