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簡稱《馬拉喀什條約》,于2013年6月27日通過,是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管理的版權方面的國際條約之一。
它具有鮮明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發(fā)展維度,主要目標是創(chuàng)設一組有益于盲人、視力障礙者(視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的強制性限制與例外。
《馬拉喀什條約》是國際著作權體系中的歷史性條約,其為便利視力障礙者獲取出版作品提供了眾多的限制與例外,是一個版權領域具有人權性質的國際條約,也是解決世界上 3.4億盲人、視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面臨“書荒”問題的一個善舉。
全球已有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80個國家簽署了該條約。
被授權實體是該條約的核心概念,可界定為解決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匱乏與傳播問題而被賦予一系列針對著作權的例外與限制的非營利性組織,如圖書館等公共事業(yè)機構。
《馬拉喀什條約》的結構明確,為國內(nèi)及涉及跨境的限制與例外制定了明確的規(guī)則。
首先,條約要求締約方在國內(nèi)版權法中為視障者規(guī)定限制或例外。
受這種限制或例外約束的權利是復制權、發(fā)行權和向公眾提供權。
被授權實體可以在非營利的基礎上制作無障礙格式版,這些版本可以通過非商業(yè)性出借或以電子傳播的方式發(fā)行。
這項活動要符合的條件包括:依法有權使用作品,只進行將作品制成無障礙所需要的修改,并且僅將這些版本提供給受益人使用。
視障者依法有權使用作品無障礙格式版的,也可以為個人使用制作復制件。
在國內(nèi),各國可以將限制或例外限于“在該市場中無法從商業(yè)渠道以合理條件為受益人獲得特定無障礙格式的”作品。
要利用這一規(guī)定,必須通知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總干事。
其次,《馬拉喀什條約》要求締約方在某些情況下允許無障礙格式版的進出口。
進口方面,依國內(nèi)法可以制作無障礙格式版時,也可以不經(jīng)權利人授權進口無障礙格式版。
關于出口,根據(jù)限制或例外或其他法律制作的無障礙格式版,可以由一個被授權實體向另一締約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權實體發(fā)行或提供。
這項具體限制或例外要求作品供受益人專用。
《馬拉喀什條約》還明確,在發(fā)行或提供之前,被授權實體必須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理由知道無障礙格式版將被其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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