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在收到指定銀行、保兌行或受益人寄來的單據后,應在7個銀行工作日內完成審單工作,并在第7個工作日結束之前做出是否支付信用證款項的決定。
如果單據合格,則開證行應對受益人做出付款安排,或向寄單行安排償付。
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由另定的償付行對寄單行做出償付,則開證行應事先向該償付行發(fā)出償付指示或授權說明信用證號碼、開證日期以及信用證金額,并說明償付行費用由開證行支付還是向索償行收取。
若規(guī)定費用向索償行收取,但償付行未能收到這筆費用,則開證行仍有責任做出補償。
若償付行未能在索償行第一次索償時予以償付,開證行仍須對索償行連本帶息地進行償付,除非此時開證行指出單據有不符點而拒付。
如果開證行在審單時發(fā)現有不符點,可自行決定是否同開證申請人聯系,以要求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或由開證申請人授權開證行對外支付。
但這一聯系應在自銀行收到單據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開證行不能以正在要求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為由,而違反審單的合理時間的限制,也就是說,在第7個工作日結束前仍未得到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并同意付款的回復,開證行必須對外提出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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