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借提單是指由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期和交單結匯期已到,貨主因故未能及時備妥貨物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或由于船公司的原因船舶未能在裝運期內(nèi)到港裝船,應托運人要求而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fā)的已裝船提單。
簡而言之,就是指提單在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時,或者貨物雖然已經(jīng)由承運人接管但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fā)。
預借提單所產(chǎn)生的一切責任均由提單簽發(fā)人承擔。
簽發(fā)預借提單的條件。
1.預借提單簽發(fā)的條件。
(1)預借提單下的貨物必須已經(jīng)海關放行,已送裝船港碼頭堆場或倉庫;。
(2)預借提單的簽發(fā)日期不得超過船舶在港的實際裝船日期;。
(3)預借提單簽發(fā)后,必須保證將貨物按時裝船出運;。
(4)預借提單簽發(fā)的任何信息不得對外泄露。
2.預借提單簽發(fā)保證條件。
(1)通知托運人是否由收貨人出具保函;。
(2)有托運人出具保函和擔保,擔保金額為貨價的150%;。
(3)要求托運人修改信用證裝運期;。
(4)是否有可能由第三方出具預借提單后再簽發(fā)自己的提單;。
(5)保函必須由出具單位蓋章。
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區(qū)別。
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共同之處在于提單上載明的簽發(fā)日期(貨物裝船日期)與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不符,前一個日期是為了滿足賣方順利結匯的需要而虛構的,并且早于后一個日期;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不同之處在于,被預借的提單是在貨物裝船日期簽發(fā)的,被倒簽的提單則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時簽發(fā)的。
兩種行為實施時間不同,但它們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預借提單的法律性質(zhì)。
目前占上風的觀點是侵權責任說,但侵權責任說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它忽視了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存在著一種運輸合同關系,這種關系靠提單來維系著這一事實,只注意到了承、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
因而,一旦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發(fā)生紛爭,就認為二者之間原本不存在合同關系,所生紛爭必為侵權。
須知,提單是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體現(xiàn),例如,收貨人在卸貨港對承運人承擔的義務即出自提單的規(guī)定。
其次,侵權責任說簡單地認為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侵犯了收貨人(按期收貨)的權利,并望文生義地認定這就是侵權。
這是對侵權責任這個法律概念的重大誤解。
在合同之債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采用欺詐等手段簽訂合同,也侵犯了對方的權利,但只構成一般性違約或根本性違約(導致合同無效),而這決不是侵權。
預借或倒簽提單正是如此,盡管由于承運人的行為導致提單無效,并侵犯了收貨人的權利,這也只是一種根本性違約,而不是什么侵權,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是提單這份運輸合同,而不是侵權行為之債權債務關系。
承運人侵犯的也只是收貨人憑提單這份合同應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契約權。
如果一談到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種權利,就認定是侵權,那是望文生義,是十分錯誤的。
關鍵要看產(chǎn)生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是什么,才能正確認定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合同之債還是非合同之債。
預借提單的性質(zhì)之爭,還是有實際意義和理論意義的。
將預借提單定性為侵權責任還是合同責任,將在案件的管轄權和準據(jù)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導致不同的結果,從而影響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判決。
同時,對某一法律行為定性是否準確,也代表了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的執(zhí)法水平,并影響到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態(tài)度乃至該判決是否能得到外國或地區(qū)的承認和執(zhí)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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