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提單和船東提單是一回事嗎(國際海運干貨知識分享)
咱們在實際操作中,會碰上兩種類型的提單: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
船東,就是自己有遠洋貨輪的貨運公司。
一條遠洋貨輪的造價不菲,擁有自己的遠洋船隊的公司自然是實力雄厚。
從某種意義上看,這樣的公司也比較可*,因為他們做長久生意的比較注重聲譽,不會為一點蠅頭小利而自毀名節(jié),相對來說操作上就比較正規(guī)。
另一種貨運公司就是貨運代理,簡稱貨代。
貨代自己沒有船,某種意義上性質與普通貿易公司差不多。
他們招攬貨物以后,再一起拿到船東那里去訂艙。
咱們不妨把船東和貨代的區(qū)別和關系看成批發(fā)商和零售商,商品就是遠洋貨輪的“艙位”。
船東把艙位批發(fā)給貨代,貨代把艙位零售給咱們。
不難想象,船東雖然穩(wěn)妥,但畢竟難免“店大壓客”一些,在服務的靈活性和殷勤程度上往往比不上貨代。
貨代數量眾多,分布廣泛,與咱們做外貿的溝通起來非常方便,也比較愿意配合咱們的操作,特別是上面提到的類似于“倒簽提單”這樣的特殊運作。
所以,實際工作中咱們跟貨代打交道更為普遍。
表面上看,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的效力相似,咱們把正本提單賣給外商,外商憑提單取貨。
而實際上還是有差別的。
首先,提單本身就是一種“運輸契約”,貨運人把提單開給咱們,就等于簽了一份承運合同。
船東提單,是咱們與船東間的合同,而貨代提單就不是。
咱們把貨物交給貨代,貨代再交給船東,貨代與船東間有承運協議,船東只對貨代負責而不會對咱們貨主負責,因為在貨代提單的操作下,對于船東來說,貨代才是“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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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憑船東提單,到了目的港可以直接提貨;而貨代提單則不行,需要把貨代提單拿到港口代理人那里“換單”,也就是根據貨代提單開出提貨通知,再去提貨。
當然,對于咱們提貨人而言,這表面上就是多了一道手續(xù)而已,不影響提貨的,不算什么風險。
恰恰相反,咱們可以利用這一點更好地控制物權。
比如,咱們把貨代提單交給客戶以后,突然發(fā)現客戶有欺詐行為,可能會不給錢,這時咱們就可以請貨代幫忙,通知目的港代理“扣住”貨物,讓外商即使拿著貨代提單也暫時提不到貨,給咱們爭取寶貴的時間(無正式理由,目的港也不便強行扣貨,只能拖延數日,不過對于外貿糾紛而言,這種拖延非常有利于出口商)。
簡言之,如果貨物運輸本身不幸出了事,咱們追究貨運公司責任的時候,顯然實力雄厚的船東比普通的貨代更有能力負責。
平時貨代則比船東能配合咱們的工作,在靈活處理提單和防范商業(yè)欺詐上,貨代的幫助至關重要。
此外,貨代的運輸價格也很有優(yōu)勢,常有折扣。
MBL與HBL的操作區(qū)別:MBL為船公司的提單;HBL為貨代的提單。
1. SHIPPER 把托運單傳給FORWARDER,寫明整箱還是拼箱。
2. 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艙,船ON BOARD后。
船公司簽發(fā)MBL給FORWARDER。
MBL的SHIPPER 是起運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 FOWARDER簽HBL給SHIPPER。
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貨主。
CNEE一般做信用證的是TO ORDER。
4. CARRIER 在船開后將貨物運達目的港。
5. FORWARDER 將MBL通過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
(INCLUDING:CUSTOM CLEARANCE DOCS)。
6. SHIPPER拿到提單后,在交單期之內向國內議付行交單,結匯。
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單據給國外客人。
7. 議付行把全套單據向開證行結匯。
8. CNEE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9. FORWARDER 拿著MBL向船公司換單提貨,清關。
10. CNEE拿著HBL向FORWARDER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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