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是什么意思?解析FCR的特點
FCR貿易條款的英文為: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
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協(xié)會聯合會(FIATA)給其組織內部國際貨運代理人推薦使用的單據。
FCR的特點:。
1、FCR一般只出現在FOB條款下。
2、FCR只是收據,而非提單這樣的物權證明。
3、FCR如同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似的,誰都可以開具。
4、進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夠提貨。
5、表面上的風險承擔方是承運方。
FCR貿易條款的風險。
1、對貨物控制權的不確定性;雖然FCR不具備物權憑證的特點,也不具備轉讓的性質,所以賣家就是有可能無法根據其擁有的單證,來確保自身貨物的控制權。
當然還有運輸合同等可以制約貨物的控制權,但不可否認的事,FCR會是賣家對貨物控制權的產生一定的不確定性。
2、收匯的風險;在FCR單證的正面上經常會標明“貨物將直接發(fā)送收貨人”字樣也就是說只要賣家接受了FCR,就代表其接受了上面的內容,也就是意味著貨代可直接向收貨人交付貨物,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這對賣家的收匯來說存在一定的風險。
FCR貿易條款與提單的區(qū)別。
1、銀行接受提單和FCR的條件有所不同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第30條規(guī)定: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銀行僅接受運輸行簽字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運輸單據:注明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行名稱,并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運輸行的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
2、或注明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并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運輸行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提單作為承運人簽發(fā)的運輸單據,系物權憑證,屬于UCP500接受的運輸單據的范疇。
3、而FCR的簽發(fā)人為貨運代理人,FCR只具有貨物收據的作用,僅表明貨運代理人將貨物發(fā)送到目的地,不代表物權,因此通常FCR發(fā)放的運輸單據不被銀行所接受,除非開證人在信用證中明示FCR是可接受。
4、提單和FCR的可轉讓性不同依據相關規(guī)定,除記名提單外,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均可轉讓,可轉讓性意味著提單持有人可以在目的地通過提交單證來獲得貨物所有權,而不論此時的提單持有人是否是和貨物托運人簽訂買賣合同的買方。
5、FCR與提單不同,在目的地交付貨物并不依賴FCR的轉遞,原因在于FCR不具有可轉讓性,FCR是不可轉讓的單證,貨物只能交給FCR記名的收貨人以上是分析了FCR與提單的區(qū)別,當使用FCR時,需要明確FCR的使用方法,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
除此之外,FCR作為承運人的單據,貨物一般只能交給有FCR記名的收貨人因此,對于做出口貿易的企業(yè)而言,熟悉FCR的相關知識,能有助于增加外貿業(yè)務的銷售量同時,也能夠讓買賣雙方更好的開展交易活動CFR,FCR和FOB的區(qū)別。
FOB 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FCA 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適合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運輸FCA,FOB下:賣方必須按照買方的指示交運貨物,因是買方訂立運輸合同和指定承運人的,其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互相重合CFR下:賣方必須按通常條件下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在CIF,CIP術語下,賣方還必須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其風險劃分點是在裝運港(地),費用劃分點是在目的港(地),是分離的。
上面就是關于FCR是什么意思的相關介紹了,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外貿知識,歡迎持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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