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之航空運輸
航空運輸(Air Transport)是一種現(xiàn)代化的運輸方式, 它與海洋運輸、鐵路運輸相比,具有運輸速度快、貨運質量高,且不受地面條件的限制等優(yōu)點。
因此,它最適宜運送急需物資、鮮活商品、精密儀器和貴重物品。
近年來,隨著國際貿(mào)易的迅速發(fā)展以及國際貨物運輸技術的不斷現(xiàn)代化,采用空運方式日趨普遍。
1.航空運輸?shù)某羞\人(1)航空運輸公司。
航空運輸公司是航空貨物運輸業(yè)務中的實際承運人,負責辦理從起運機場至到達機場的運輸,并對全程運輸負責。
(2)航空貨運代理公司。
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可以是貨主的代理,負責辦理航空貨物運輸?shù)挠喤?始發(fā)機場和到達機場的交、接貨與進出口報關等事宜;同時,它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辦理接貨并以航空承運人身份簽發(fā)航空運單,對運輸過程負責。
2.航空運輸?shù)倪\價航空運輸貨物的運價是指從起運機場至目的機場的運價,不包括其他額外費用(如提貨、倉儲費等)。
運價一般是按重量(kg) 或體積重量(6000立方厘米折合1kg)計算的,以兩者中高者為準。
空運貨物按一般貨物、特種貨物和貨物的等級規(guī)定運價標準。
3.有關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航空業(yè)有跨國的特征,因而航空貨物運輸?shù)陌l(fā)展必然伴隨著調整其統(tǒng)一實體法規(guī)范的國際公約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
這其中較有影響力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有:《華沙公約》(1929年)、《海牙議定書》(1955 年)、《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 年)、《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 年)、《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 等。
在這些公約中,《華沙公約》是最基本的,其他各項公約和議定書都是對《華沙公約》的補充或修改,所以,上述這些公約所體現(xiàn)的文件又被合稱為華沙體系。
它們一方面彼此內(nèi)容相關,另一方面卻又相互獨立。
需要指出的是《華沙公約》的締約國,并不自然成為以后其他議定書的參加國,也不一定受其管轄。
在上述公約和議定書中,以《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適用最為廣泛,并已為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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