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
一、保險金額的約定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時,因保險金額關系到賣方的費用負擔和買方的切身利益,故買賣雙方有必要將保險金額在合同中具體訂明。
根據(jù)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保險金額一般都是按CIF價或CIP價加成計算,即按發(fā)票金額再加一定的百分率。
此項保險加成率,主要是作為買方的預期利潤。
按國際貿(mào)易慣例,預期利潤一般按CIF價或CIP價的10%估算,因此,如果買賣合同中未規(guī)定保險金額時,習慣上是按CIF價或CIP價的110%投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出口貨物的保險金額,一般也是按國際保險市場上通常的加成率,即按CIF或CIP發(fā)票金額的110%計算。
由于不同貨物、不同地區(qū)、不同時期的預期利潤不一,因此,在洽商交易時,如買方要求保險加成超過10%時,賣方也可酌情接受。
如買方要求保險加成率過高,則賣方應同有關保險公司商妥后方可接受。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條款的約定在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時,保險公司的資信情況,與賣方關系不大,但與買方卻有重大的利害關系。
因此,買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險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險條款,以利日后保險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
例如,我國按CIF或CIP條件出口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訂明:“由賣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并按該公司的保險條款辦理。
”但是,若國外客戶要求按倫敦保險協(xié)會制定的《協(xié)會貨物條款》辦理,賣方也可酌情接受。
三、保險單的約定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如約定由賣方代為保險,通常還要在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保險單。
一旦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發(fā)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買方即可憑賣方提供的、并經(jīng)賣方簽章背書的保險單向有關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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