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可不經(jīng)事先通知徑行稽查的情況
Netsea網(wǎng)購海洋跨境百科2024-05-2915280
海關實施稽查3日前,稽查組應當將《稽查通知書》送達被稽查人代表。
在送達《稽查通知書》時,可以以書面形式告知被稽查人代表應提前準備好相關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數(shù)據(jù)資料。
《稽查通知書》的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加蓋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簽名后交回海關留存。
對與被稽查人有業(yè)務關系的企業(yè)、單位實施稽查時,稽查組也應當向有關企業(yè)、單位送達《稽查通知書》,適用海關稽查的一般程序。
但稽查組僅是到與被稽查人有業(yè)務關系的企業(yè)、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查詢、調取單證和資料,一般不用制作《稽查通知書》,可以直接根據(jù)《海關法》的規(guī)定,行使檢查、查閱、復制等權力。
被稽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jīng)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人員批準后,可不經(jīng)事先通知徑行稽查:(1)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的;(2)被稽查人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電算化資料、報關單證等有關資料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擅自轉移或毀棄的;(3)情況特殊海關認為有必要的。
海關徑行稽查時仍應當制發(fā)《稽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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