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零售商品適用匯率
按人民幣計征稅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海關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和增值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人民幣是我國法定貨幣,屬于由政府信用擔保的信用貨幣,是境內流通貨幣;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進口稅費計征發(fā)生在商品進境后,屬于境內計價行為,應遵守境內貨幣使用規(guī)定,按人民幣計征,成交價格以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按照我國有關規(guī)定套算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
企業(yè)應準確核定交易幣種,特別在境外交易平臺以外幣銷售商品的,要轉換為人民幣計價的價格。
計征匯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及相關相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現(xiàn)匯買入價和現(xiàn)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shù))。
如果上述匯率發(fā)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guī)定計征匯率,并對外公布。
計征匯率是海關計核完稅價格的匯率,使用全球公開的歷史匯率,無法精確預測,無法事后更改,讓企業(yè)也可根據(jù)相同匯率計核完稅價格,確保海關與企業(yè)的計核結果公平互證。
匯率適用日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即匯率適用日期就是貨物適用稅率的日期。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進口貨物到達前,經(jīng)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即貨物進境后申報的,稅率適用日期是海關接收申報之日,貨物進境前申報的,稅率適用日期是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
企業(yè)應準確核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進境和申報的時間先后,例如,網(wǎng)購保稅進口商品通常貨到申報,直購進口商品可能提前申報,確定稅率適用日期即匯率適用日期,從而確定匯率,準確按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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