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完全背書。
完全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或正式背書。
依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完全背書需要記載“支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字樣,并且被背書人需要簽章。
例如:Pay B(被背書人),A(簽章)x年x月x日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F(被背書),A(簽章)x年x月×日以上是第一次背書。
被背書人B可以用背書和交付的方法繼續(xù)轉讓匯票,從一系列的特別背書中可以看出背書的連續(xù)性。
若B轉讓給C,則Pay C(被背書人),B(簽章)x年×月x日這是第二次背書。
也可以采用表格形式的背書。
完全背書的匯票,其持票人再轉讓時,必須以背書形式轉讓,采用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形式均可,但不得僅以交付轉讓而無背書。
②空白背書。
空白背書是指不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匯票背面僅簽背書人自己的名字(或簽章)的背書,所以也稱不完全背書、略(簡)式背書或無記名背書。
空白背書只有一項必須記載事項,那就是背書人的簽名。
在國際貿易中,匯票的背書多采用空白背書。
這種背書與記名背書不同的是持票人僅憑交付即可再次轉讓,而不必簽名,使匯票易于流通。
由于沒有背書,還不需負背書人的責任,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容易執(zhí)行追索權。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qū)的票據法承認空白背書的效力,但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空白背書的效力。
空白背書的記載方法(格式)同樣可以采用文句形式或表格形式,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lank),A(簽章)x年×月x日空白背書匯票的持票人也可以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匯票,如A以空白背書轉讓給B,B也可僅簽章而以空白背書再轉讓給C。
空白背書的匯票或最后背書為空白背書的匯票,其持票人可以在原有空白背書匯票的背書空白內記載自己為被背書人而進行再次轉讓。
這樣,空白背書就變?yōu)榱擞浢硶?,記名背書的被背書人在再次轉讓匯票時可以繼續(xù)以空白背書方式進行,此時匯票又變?yōu)榱丝瞻妆硶鴧R票。
經過多次背書的匯票,之前的背書既有記名背書又夾雜空白背書,但最后的背書為空白背書的仍然是空白背書匯票。
但是,持票人可以在最后背書空白內記載自己為被背書人,一是為了再轉讓(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二是為防止匯票遺失,以此作為保障。
另外,持票人再次轉讓空白背書時可以不負背書的責任,即將該匯票直接交付給受讓人(或空白欄內記載他人為被背書人),而自己并不需要背書便可完成轉讓手續(xù)。
此時,匯票實際上雖然曾經易手,但由于形式上未作背書,因此持票人可不負背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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