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其他關系人為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付款行、償付行、承兌行等。
1.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又稱開證人(opener),是指向銀行申請開具信用證的當事人,即進口商或?qū)嶋H買主。
開證申請人所填寫的開證申請書,確立了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開證申請人的主要契約義務包括:對信用證承擔最終的付款責任以及及時付款贖單。
2.開證行開證行(issuing bank)是指受開證申請人之委托開具信用證、保證付款的銀行,一般在進口商所在地。
它必須嚴格遵守開證申請人的指令開立合格的信用證,并在單單一致和單證一致的條件下,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諾。
開證行在信用證業(yè)務中的義務和權利主要由三方面的契約關系所規(guī)定:一是開證申請書確立的與開證申請人的契約關系,二是信用證所確立的與受益人的契約關系,三是信用證表達的對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保兌行等的委托請求。
如果受托銀行接受委托,則開證行就與之建立了委托代理關系。
開證行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包括根據(jù)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證,按照《UCP600》的要求開證,承擔獨立的、首先的付款責任,拒付權利,取得質(zhì)押的權利,對其受托銀行的責任。
3.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證指定的有權使用該信用證的當事人,即出口商或?qū)嶋H供貨商。
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受益人接受信用證意味著受益人既得到了開證行的付款保證,也確認了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所提出的付款條件。
由信用證規(guī)定的受益人權利和義務如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jù),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jù)必須符合《UCP600》的規(guī)定;受益人有要求改證的權利。
4.通知行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指受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通知或轉(zhuǎn)交受益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表面真?zhèn)?,并將信用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益人,而不承擔其他義務,除非得到開證行的授權作為該信用證的保兌行。
通知行一般在出口商所在地,通常是開證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5.議付行在信用證的各種償付方式中,議付是最常見的一種。
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買入受益人所提交匯票和單據(jù)的銀行。
開證行可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議付行,如果開證行在開出議付信用證時未指定議付行,則接受受益人交單議付的任何一家銀行被視為指定的議付行。
6.保兌行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指開證行授權或邀請其在不可撤銷信用證上加具保兌(或以其自身名義保證付款)的銀行。
它必須是開證行之外的另一家銀行,接受開證行的授權或委托,承擔保兌行的職責。
7.付款行付款行(paying bank)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的為信用證項下匯票付款的銀行,或是為不需要開立匯票的信用證執(zhí)行付款的銀行。
付款行一般是開證行本身,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代付行),具體視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而定。
8.償付行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的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
9.承兌行承兌行(accepting bank)承兌受益人出具的遠期匯票,到期向受益人付款。
在承兌信用證中,開證行可以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由自己或者指定的另一家銀行作為匯票的付款人,該指定銀行就是承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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