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合同包裝(Packing)條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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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裝材料考慮商品的特點和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選擇適宜的包裝材料。
(二)包裝方式包裝方式要說明包裝材料,每件包裝的數(shù)量或重量。
包裝的各種要求應(yīng)在合同中明確、具體地列明,不要采用意思含糊、籠統(tǒng)的術(shù)語。
如列明習(xí)慣包裝(Customary Packing)或按出口標準包裝(To be packed in Exported Standard Packing)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三)包裝標志包裝標志可分為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和警告性標志三類。
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s)一般由收貨人名稱的英文縮寫、合同號、目的地、件號構(gòu)成。
有的還包括每件的凈重及產(chǎn)地等,沒有嘜頭的注明“No Marks”。
指示性標志(Indicative Marks)是針對一些易損、易碎物品,用醒目的圖形或間接的文字提示有關(guān)人員在裝卸、搬運和存儲時應(yīng)注意的事項,如“小心輕放(Hand with Care )”“此端向上(This Side Up )”等。
警告性標志(Warning Marks)是危險品貨物包裝上刷制的表明貨物危險性質(zhì)和等級以提醒裝卸、搬運、存儲人員注意并提高警惕的標志。
(四)包裝費用包裝費用一般包括在貨價之中,不另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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