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運輸途中遇險,貨物安全誰買單?(內(nèi)附真實案例講解)
海運途中意外頻發(fā),貨物安全岌岌可危。
承運方挺身而出,墊付巨款保平安,貨主方將如何應對?。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加煜公司有一批重要的貨物急需運往英國的亞馬遜倉庫。
這批貨物共有30箱,承載著加煜公司的期望與信任,他們選擇了經(jīng)驗豐富的琪悅公司作為這次運輸?shù)暮献骰锇椤?/p>
琪悅公司將這批貨物與其他貨物一起裝入編號為EGHU9152136的集裝箱中,交由長榮公司負責海運。
3月8日,這個滿載著希望的集裝箱被穩(wěn)穩(wěn)地裝載上了名為“長賜”輪的貨船,踏上了前往英國的旅程。
然而,就在“長賜”輪即將穿越蘇伊士運河的關鍵時刻,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打破了原本的平靜。
3月23日,“長賜”輪在蘇伊士運河河口南端6海里處意外觸底擱淺,整個船隊陷入了停滯狀態(tài)。
對于加煜公司來說,這無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他們焦急地等待著關于貨物的消息,心中充滿了不安和焦慮。
而琪悅公司也面臨著巨大的壓力,他們不僅要處理貨物的運輸問題,還要應對船東提出的共同海損要求。
4月9日,琪悅公司收到了兩份文件,文件顯示,“長賜”輪擱淺事件已由船東宣布共同海損,并委托海損理算人收集共同海損擔保。
他們深知這意味著他們需要承擔額外的費用來確保貨物的安全,并迅速將這一消息告知了加煜公司。
加煜公司與琪悅公司保持著密切的溝通,共同商討解決方案。
7月13日,海損理算人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文件,要求未投保貨物支付貨物價值25%的共同海損保證金。
隨著時間的推移,“長賜”輪終于在8月3日抵達了英國薩??速M利克斯托港。
涉案的集裝箱被從船上卸下。
為了確保貨物的安全與順利放行,琪悅公司向共同海損理算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了4764.27美元的共同海損保證金,以確保包括加煜公司貨物在內(nèi)的所有貨物能夠順利放行。
然而,墊付巨款并非易事。
琪悅公司因運輸過程中產(chǎn)生的額外費用及共同海損保證金墊付了較大金額,現(xiàn)請求加煜公司按照雙方約定,支付運費、共同海損保證金等相關費用共計五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加煜公司將如何應對這費用要求?雙方的合作將如何繼續(xù)?。
裁判結(jié)果。
廣州海事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加煜公司作為涉案貨物的所有權人即貨主,系共同海損的受益方及分攤方,應當根據(jù)共同海損理算人的要求提供共同海損保證金。
為了該批貨物不被船公司留置并順利提取至英國海外倉,琪悅公司為加煜公司墊付了該批貨物的共同海損保證金。
由于共同海損保證金的金額及計算方法均已由共同海損理算人在公開的網(wǎng)站上發(fā)布,且琪悅公司已根據(jù)要求將該筆保證金支付給了共同海損理算人的指定賬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琪悅公司有權請求加煜公司支付其代為墊付的共同海損保證金及其利息。
遂判決:被告加煜公司向原告琪悅公司支付海運運雜費5萬余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及“長賜”輪共同海損保證金的案件,廣州海事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國際航運慣例,明確了共同海損保證金的性質(zhì)及負擔主體,將貨運代理企業(yè)代墊的共同海損保證金列入可以追償?shù)谋匾M用范圍。
該案審理合理平衡了貨運代理企業(yè)與委托人的利益,促進了國際物流供應鏈的穩(wěn)定運行,維護了航運市場秩序,符合國際通行規(guī)則,有利于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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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煜公司作為貨主,在“長賜”輪擱淺事件中墊付了共同海損保證金,廣州海事法院判決加煜公司需支付該筆費用及利息給琪悅公司,此案體現(xiàn)了國際航運慣例和法律對貨運代理企業(yè)與委托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