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怎么申請利得稅離岸豁免?
對利得稅,香港采用屬地原則,即只對來自香港的利潤征稅,如果利潤不來自香港,則可在報稅時申報公司為離岸經營。
本課稅年度未獲香港之應評稅利潤,申請免交利得稅。
簡單地說,即使在香港成立公司,即使該公司在當前課稅年度仍有盈利,但只要公司的業(yè)務利潤并非從香港來,公司就可以在申報稅務時向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豁免。
1、在香港公司所經營的業(yè)務,如一切經營(包括銷售、采購、技術支持、客戶服務),均不在香港進行,公司可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
一旦獲批,所有境外收益均無需繳付香港利得稅。
企業(yè)要向稅務局申請免收離岸稅,必須首先對公司賬目進行審核。
供貨商及客戶并非香港商人;境外免簽訂單的簽署程序并非發(fā)生在香港;商品沒有在香港進行報關、收發(fā)貨等;尚未在香港設立實體辦事處并聘用香港員工;香港政府不會保留任何離岸豁免的經營紀錄等。
符合上述五項條件,公司可提供下列資料向稅務處申請離岸豁免。
2、利得稅離岸豁免如何申請?請求海外豁免的基本程序如下:①會計核算;②向稅務局提交審核和報告;③稅務局發(fā)出境外問題信函;④將回函及有關資料交稅務局;⑤稅務局審批結果。
該公司的董事要聘請香港有限公司審計帳目,并要求該公司說明其業(yè)務運作和程序。
審核完成后,公司將向香港稅務局申請海外免稅所得稅。
其中,稅務局將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和稅務代表提出各種不同的公司業(yè)務文件(包括審計報告),并根據公司情況進行詢問和提問。
稅務機關提出的問題,必須在一定時間內答復。
如果稅務局同意公司的經營屬離岸業(yè)務,將發(fā)出豁免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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