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的利益(Beneft of Insurance)第15條“保險的利益”規(guī)定:本保險保障被保險人,包括根據(jù)本保險合同提出索賠的人員或收貨人;除非有特別說明,承運人或其他受托人不享受本保險的利益。
制定本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承運人或者其他受托人在運輸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寫人一個享受保險利益的條款來擺脫其對貨損、貨差或遲延交貨的責任,因為這樣的條款會損害貨物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
(二)減少損失(Minimizing Losses)“減少損失”一項中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義務條款”( Duty of Assured Clause)和“放棄條款”( Waiver Clause)兩項內容。
第16條“被保險人義務”規(guī)定:當保險標的發(fā)生承保范圍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輕這種損失。
同時,如果這種損失是屬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的責任造成時,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他們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并保證適當?shù)鼐S護向他們進行追償?shù)臋嗬?/p>
保險人除了負責賠償承保責任范圍內的任何損失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履行上述義務所產生的任何適當和合理的費用。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積極采取措施,減輕或避免擴大損失,第17條“棄權條款”規(guī)定:在被保險貨物發(fā)生承保風險時,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了施救、保護或恢復被保險貨物所采取的措施,不應視為被保險人放棄“委付” 或保險人接受“委付”的表示。
因此,有人稱該條款為“保障權利”條款。
(三)防止遲延(Avoidance of Delay )第18條“防止遲延”規(guī)定:被保險人對其所投保貨物所發(fā)生的任何事情,必須在一切力所能及的情況下,采取合理的迅速措施加以處理。
例如,合理運送貨物、及時提貨、貨物受損時采取措施減少或避免擴大損失等。
該條款具有提醒被保險人注意履行義務的作用。
上述(二)、(三)兩項內容都屬被保險人應履行的義務,它關系到被保險貨物的安全和保險人的利益,因此,若被保險人未予遵守履行,保險人對有關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四)法律與慣例(Law and Practice)第19條“法律與慣例"規(guī)定:“本保險受英國法律與慣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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