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共同海損
Myntra跨境時尚秀跨境問答2022-07-0415700
在海運過程中,由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貨物損失,承運方負有不可免責過失所致的共同海損,作為買方有權拒絕分攤。
那么,在國際法中,對共同海損是如何界定的呢?●原因:造成共同海損的直接原因屬于意外事故,或者承運人可免責過失與不可免責過失等情況,或為解除或減輕風險,人為地、有意識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損失。
●損失的承擔者:共同海損的損失則由受益各方根據獲得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攤。
●損失的內容:包括損失及由此產生的費用。
●涉及的利益方:為船貨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損失。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qū)別如下。
單獨海損為純粹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而共同海損則是有意地按照人的安排作出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包括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
兩者最大的區(qū)別在于前者沒有人為因素,而后者有人為因素。
在本案中,驗船師的檢驗報告及原被告均認可引發(fā)共同海損的直接原因是機械故障導致無法啟動主機,排除了外來意外事故的原因,屬于承運人本身可免責過失與不可免責過失的原因。
認定承運人的過失是可免責還是不可免責,這也顛覆了合同中“共同海損”條款的規(guī)定。
不過,根據“先分攤后追償”的原則,無論承運人有無免責過失,在確定共同海損的情況下,前提是先分攤,只有在分攤以后分攤方才有權就此項過失提出賠償要求,承運人亦有權抗辯,即使分攤方在分攤前已經提出賠償請求。
只要承運人是否可免責的過失尚未確定,承運人仍有權要求各有關方分攤共同海損金額,分攤方必須先予分攤。
因此,在未確定承運人有無過失的情況下,分攤方對承運人要求分攤共同海損金額是不能進行抗辯的。
標簽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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