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中能作為提貨依據(jù)的提單變形
除了這些正式的提單外,為便于貿易操作,現(xiàn)在還出現(xiàn)了一些外觀類似,也能作為提貨依據(jù),但不具備物權證明的提單變形。
比如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TBL(FORWARDERS THROGH BILLS OF LADING)等,嚴格說來,這些單據(jù)日常只屬于“承運人收據(jù)”,即貨代證明已經從發(fā)貨人手中接收了貨物。
操作上與貨代提單無異,但卻有實質上的不同。
出現(xiàn)這種單據(jù)的原因,主要是買家于出口地采購數(shù)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購,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單采購的時候,貨物集中運送,除可以節(jié)省運送時間外,又能夠節(jié)省運費,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應商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由承運人預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貨柜,而后由承運人負責裝柜,待貨物運抵卸貨港或目的地時,再由承運人負責領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區(qū)的收貨人,如此將可以節(jié)省不少時間和費用。
在這種方式下,跟船公司簽定運送契約的是承運人而不是發(fā)貨人(SHIPPER),因此發(fā)貨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以后,得到的單據(jù)是承運人收據(jù)而不是海運提單。
目前,許多國際超市買家如WALL - MART、K - MARK等,多采用這種方式。
因此可見FCR/FTBL的幾個特點:1.FCR/FTBL一般只出現(xiàn)在FOB條款下。
2.FCR/FTBL只是收據(jù),而非提單這樣的物權證明。
3.FCR/FTBL如同碼頭收據(jù)(Cargo Receipt)一樣,沒有嚴格的開具資格限制。
4.進口需要CR/T能夠提貨。
5.表面上的風險承擔方是承運方。
這樣看來,F(xiàn)CR/FTBL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但是,因為采用這種方式的進口商多為著名的國際超市買家,信譽良好,所以出口廠商和銀行也普遍接受這一條款。
此外,由于買家所選擇的承運人都是頗具實力且關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會有什么問題。
此外,在FCR/FTBL條件下,對廠家來說,往往做FOB比做CNF價格要劃算些,畢竟船公司給大買家的運費,要比給普通廠商的低得多(歐基港幾乎低1/3,且不受季節(jié)波動影響),這對廠商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實際上還是由出口廠商承擔風險的。
因為超市買家的訂單,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長的特點,一張訂單很可能會分許多次出貨,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見。
在這個過程中,一旦出現(xiàn)什么問題(很多時候還不是明顯的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意見分歧),買家就會掌握主動權,利用FCR/FTBL的特點,先行提貨,不影響自己的銷售,同時找個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暫時不贖單不給錢,給出口廠商帶來資金周轉壓力,迫使就范。
除非出口廠商與買家撕破臉打官司,但這種情況顯然不太可能,勞神費力花錢不說,還有剩下的貨物交還是不交?特別是某些產品季節(jié)性強,資金占用多,專為某個買家生產的貨物,轉賣他人往往損失頗大。
各項因素考慮下來,出口廠家多半會選擇吃點虧,息事寧人。
因此,對于FCR/FTBL要相當謹慎。
特別對于那些容易出問題的單,如原料緊張、價格波動大、訂單下得太晚等等的,寧愿承擔運費波動風險,也要堅持做CNF/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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